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申请转变为出让方式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办理变更登记当时的基准地价补交地价款。

除前款情形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补交地价款的,按办理变更登记当时市土地主管部门公布的评估市场价补交地价款。

未按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