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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