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市、区、镇、村、组、户应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耕地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公布耕地状况,定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