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区、镇、村、组、户应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耕地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公布耕地状况,定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