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营经济组织,市政府予以奖励:

(一)取得国家级或者省级科技成果或者科技成果转化的;

(二)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比例的;

(三)引进的先进技术符合珠海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

(四)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或者企业技术中心的;

(五)在国内外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

(六)建立市级以上的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

(七)制订或者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以及其他重要标准化活动的;

(八)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

(九)被市政府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民营企业的;

(十)引进国内外高级研发人才的;

(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可以予以奖励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