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资独资、外资控股之外的经济形式,其主体为依法在本市注册成立或者在本市开展投资、经营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民营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