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或者回灌水质不符合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