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一)种植农作物、饲养畜禽的;

(二)修建墓地,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

(三)清洗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设置油库、化学品仓库的;

(五)通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船舶的;

(六)设置与污染防治、供水需要无关码头的;

(七)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