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一)种植农作物、饲养畜禽的;(二)修建墓地,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三)清洗车辆或者容器的;(四)设置油库、化学品仓库的;(五)通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船舶的;(六)设置与污染防治、供水需要无关码头的;(七)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