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隔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处三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