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隔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处三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