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理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当地环境保护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