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编制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