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