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突出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