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当召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当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文物保护、宗教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五当召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当召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环保、旅游、公安、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五当召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当召的保护管理要充分发挥寺庙教务管理机构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