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已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