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城镇绿化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镇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有权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破坏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