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提升城镇绿化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