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出租车行业的社会组织,根据章程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监督成员遵守行业职业规范;(二)为成员提供与行业业务有关的服务;(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的意见和诉求;(四)办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