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三条已修改营运牌照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营运牌照,按照原确定的期限执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