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