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