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