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的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支持健身社会组织成为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持综合的、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建设,支持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通过自办自律、互助合作等方式整合利用社会全民健身资源,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