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市对符合条件的具有公共性、大众性的健身消费项目和设施实行健身消费管理,引导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健身服务和产品,促进健身消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