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社会促进第三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小型多样、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遵守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宣扬迷信,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