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宾馆、招待所、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二)采砂、淘金;(三)烧砖瓦、烧薪炭。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