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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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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已修改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宾馆、招待所、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

(二)采砂、淘金;

(三)烧砖瓦、烧薪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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