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