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