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检测结果应当通报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监管场所的医务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开展抗病毒治疗工作;对解除监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