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区卫生、药品监督、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同、配合,在吸毒人员较为集中地区建立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清洁针具交换工作站(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吸毒人员做好宣传及帮教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