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宾馆、旅店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内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