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组织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