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设专题、专栏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刊播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