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山体保护管理、修复治理、开发利用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山体。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