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下列山体应当纳入二级保护:

(一)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山体;

(二)国道、省道以及其他重要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山体;

(三)环城国家生态公园、绿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山体;

(四)其他需要纳入二级保护的山体。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