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山体保护名录以及保护级别;

(二)山体保护范围以及界限;

(三)法定图则;

(四)修复治理;

(五)分类保护措施;

(六)其他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