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允许燃放时间内,允许个人燃放标注“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