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