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