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

(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

(四)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注规定信息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