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