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经营者和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