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妨碍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