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二)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三)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