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对因禁毒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禁毒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工伤待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