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