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吸毒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书面同意后,进入指定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协议。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应当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生活费用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