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