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