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三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发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应当予以收缴、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