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本条例规定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房产、市容环境卫生、城管等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可以从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