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的权利。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