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且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以及相关主管部门。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