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且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以及相关主管部门。

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